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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几个法律问题

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0

  现今我国商业保理快速发展,保理的诉讼纠纷频发,其中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上面的争议较大,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通常的做法要求卖家提供买家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回执,然而实践中买家盖章确认非常困难,卖家为了获得融资,只好伪造买家的公章,进而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的做法无疑是“逼良为娼”!实践中,关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应收账款转让是通知生效还是同意生效?

  关于这个问题,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很清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是通知生效,而非同意生效。换句话讲,保理商只要证明买家(债务人)收到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就可以向其主张债权,要求买家到期支付应收账款。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并无须学银行般,非得让买方盖章确认才做保理业务。很多保理商费尽周折,结果还是防不胜防,拿到虚假的转让通知回执。

  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何送达?

  既然应收账款转让是通知生效,即只要通知送达买方,那么就对买方生效,买方就负有对保理公司付款的义务。那么,到底应当如何送达通知呢?常见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公证送达;(2)EMS快递送达;(3)普通快递送达;(4)挂号信送达。(5)派专人送达。

  前述几种送达方式效力如何?很多保理公司误以为公证送达是最佳的送达方式,法律效力最高,其实不然。公证送达,大多数情况下公证处是办理寄出行为的公证而非对方签收的公证,因此,除非是能够做对方签收的公证,否则,是毫无意义的,只是白花冤枉钱而已!

  实际上,只要通过快递送达即可,注意在快递封面的文件内容上写“XX公司XX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快递寄出之后保存好寄出方一联,并且在对方签收后要求快递公司把签收联拿回(或者可登陆快递公司网站查询快递派送过程及签收记录并打印存档即可)。有此证据,就足以证明已经送达至买方。

  快递送达,还有一个细节问题,就是:收件人写谁?笔者一再强调,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应更多地关注商务合同的约定。同理,关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收件人问题。如果商务合同里面有指定合同双方的联络人(代表),则可直接送达给该联络人(代表),如果没有的话,可以快递给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均可。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何表述?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格式问题。实践中,并无固定格式。但必须做到如下几点:(1)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意思表示;(2)明确所转让的应收账款范围、金额;(3)明确应收账款受让人及付款账户。

  4、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主体是谁?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这里面的“债权人”是指原债权人(卖家)?还是可以是新债权人(保理商)呢?换句话讲,保理商可否单独作为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主体?甚至业界曾有人提出,如果卖家跑路,那么保理商可否在起诉之后法院开庭的时候当庭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已有的司法判例已经确认,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只能是原债权人,也就是卖家,而不能是新债权人(保理商),因此保理商在业务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实践中,特别是做暗保理的时候,保理商一定要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留存在保理商处,并且EMS等快递寄件人应写明是卖家。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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