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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还款是否可以主张本金及违约金

日期:2018-07-17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未按时还款是否可以主张本金及违约金

2004年12月30日,汪某起诉称,向某于1996年12月30日向汪某借200万元,双方商定借款利息为年息10%,月利息依此类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息。借款期限自1996年12月30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此后向某陆续归还借款27.14万元。因向某无法按期还款,2002年4月24日,汪某向某签订协议,约定向某于2002年12月底返还部分借款即80万元,2003年6月底返还借款100万元整,于2003年底全部付清本息。还款期限届满后,汪某多次向向某索要欠款,其都避而不见,拒绝还款。魏某向某原系夫妻,两人于1998年4月离婚。现向某尚欠172.86万元未偿还。汪某另案起诉要求向某魏某共同偿还借款140万元已经获得法院支持,故起诉要求向某魏某偿还借款本金32.86万元及五年利息10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汪某向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偿还借款。向某的借款发生在其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向某魏某未能提供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故魏某应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汪某要求向某魏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向某在公安机关已经给付汪某的借款33万元。判决向某魏某偿还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99.86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汪某向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采用口头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自汪某向某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双方补签的借款协议,可确认提供借款的时间是1996年12月31日,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1996年12月31日生效。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某违反约定,未偿还大部分借款,构成违约。在双方商定之下重新确定了还款期限,在新的还款期限届满时仍未足额还款,再次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汪斌所诉借款利息是1996年12月30日至2005年1月5日,但按双方约定,利息应按约定的还款数额和期限分别分段计算,逾期未还则应作为损失而非利息,但损失数额仍参照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按此计算,向一应付的利息和应赔偿的损失应为99.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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