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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公婆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吗

日期:2018-10-11 浏览次数:200
天底下最不幸的事莫过于幼女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可偏偏这样不幸的事都沦落到李女士的的家庭中,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因为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丈夫去世。李女士并没有丈夫的离去而另嫁他人,而是一边照顾幼女,一边代替亡夫赡养老人,只是不曾想自己的婆婆竟然把自己告上法庭,还好北京市信凯律事务所的赵林律师帮助她打赢了这场官司。
  
【案情简介】

韩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韩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屋。迁入新居后,作为家里的次子,韩先生将父母接入新居,共同生活。

2004年,韩先生的父亲病逝。此后,老母亲仍然与韩先生夫妇共同生活,由儿媳李女士照顾生活起居。2006年,韩先生也因病去世。当年,李女士39岁,女儿则只有16岁,婆婆已经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便一人承担起了家庭的重担。

李女士说,为了赡养婆婆、供养女儿上学,她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下了夜班还要给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饭。就这样,她与婆婆共同生活了10年。

李女士的婆婆另外还有两个子女,韩家大哥每年给付老母亲一定的生活费,用于日常开支。在老人生病期间,韩家大哥和二姐也共同担负老人的治疗费用,并经常来看望老人。2016年,因发生争执,婆婆从李女士家搬出。此后,婆婆将李女士母女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儿子与李女士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


【法院判决】
 
诉讼中,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虽然对婆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在丈夫去世后十年的时间内,其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委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另行起诉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索要赡养费补偿

庭审上,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向法官陈述丧偶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无偿自愿赡养属道德行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李女士曾承诺对婆婆养老送终,故其赡养行为应属道德行为,具有自愿性,值得嘉许。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老人的子女,韩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虽然,审理中查明其二人亦对老人进行了其它形式的赡养,但由于李女士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投入更多的照料,显而易见,此种照料将大大减轻老人两个子女的赡养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因李女士的赡养行为客观上获得了利益。

李女士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它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女士相应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给付李女士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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