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重大刑事辩护 > 经济类犯罪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咨询推荐

TAG标签

刑事拘留赔偿标准如何规定,满足三点可获赔偿

日期:2019-02-12 浏览次数:0
        刑事拘留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必须依法执行,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者身体造成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对刑事拘留赔偿标准如何规定呢?下面由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信凯律师事务所办公区


           一、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

        《解释》第5条规定了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定保持一致。违法刑事拘留,包括违反拘留的条件、程序和时限适用拘留措施。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第75条第2款、第80条、第163条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程序,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第90条、第163条、第164条等。当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拘留条件和程序也应属于违法刑事拘留。

       《解释》第5条第2款还对超期拘留的赔偿期间作出规定,明确赔偿起算点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仅仅只赔偿超期的天数。

       二、无罪羁押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从表面上看,该赔偿申请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的条件。但实际上无罪羁押赔偿是针对单个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言的,在这种情形下,尽管被超期监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经不成立,仍应遵循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解释》规定,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三、免责条款的适用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此来规避赔偿责任。《解释》对免责条款适用进行了限制。

        第一,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二,明确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责任。即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问题,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不符的供述并导致被羁押或判处刑罚的,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刑事拘留赔偿标准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最后提示大家,若身边的人被错误刑事拘留后,造成重大影响,比如以盗窃刑事拘留,结果证实没有盗窃行为的,那么被拘留的人回去后发现有名誉损坏的,即可以积极主张赔偿。并且,若是不确定赔偿的标准以及其他问题的,可以必要时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400-0505-91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