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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赔付关系是怎样的

日期:2020-10-10 浏览次数:0
对于交通事故来说,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我们需要向当地的交警部门报警,然后由交警部门出具一个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相关的一些理赔,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他的赔付关系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信凯律师免费咨询所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责任赔付关系是怎样的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付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赔付关系是怎样的
二、交强险是否为必须购买
交强险必须购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月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需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三、超额投保交强险有什么后果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以上是信凯律师免费咨询所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赔付关系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在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需要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来进行赔偿。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信凯律师免费咨询所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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