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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胡正权律师对婚后父母出资定性之探讨

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76

随着近年来全国房价的不断攀升,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此时,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一般都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屋。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但是一旦子女离婚,夫妻间经常在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上产生争议。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父母大半生的积蓄因子女离婚而流失,这显然与父母出资的预期不符,也不符合民意。

当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尽管出台了很多法条和解释,但仍然相对滞后,致使判决乱象层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考虑到该规定的局限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司法实践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对改良,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问题,步子迈得不够大,仍然给审判带来乱象,而且仍然不符合当下实际和民意。

当下实际情况是:因限购等原因,一方父母虽出资,但不得已将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当下真实民意是:基于离婚率高企,原则上,谁的父母也不愿意将自己的血汗钱,因子女的婚姻,而赠与给对方子女,愿意的反而是特例。基于此,胡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做如下约定,以弥补司法实践中权利被侵害的法律风险:“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胡正权律师简介
信凯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系 学士学位

中共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劳动合同法及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专项培训师

信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

擅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过大量民商事和刑事辩护案件。刑事辩护领域,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和不起诉概率较高,庭审辩护思维敏捷,有独到的办案和辩护经验;

遗产继承领域,除常规外,更多代理疑难杂症,在房产分割和遗嘱继承上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包括涉外案件);

婚姻家庭领域,有独到丰富的情感把脉梳理经验,自执业以来,90%以上的离婚案件,都能充分发挥法理、情理、常理,一次性调解成功,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诉求,又让双方当事人明白“结婚是因为双方优秀而结合;离婚是因为双方更优秀而分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熟知单位房、央产房、标准价房、成本价房、两限房和商品房等各类房产纠纷的特点、切入点和风险把控点,有丰富的代理经验。

执业理念:把案子作为自己的作品完成好,竭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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