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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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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二、电子合同的特点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迄今,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即将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但是,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具备了上述签名的特点和作用。但现在,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在手签这一范围。因此,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采取通过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定的责任。而《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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