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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特征及辩护要点?

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0

在中国经济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套路骗局越来越激烈,合同诈骗就成了骗取钱财的一项内容,合同诈骗不但侵犯他人的财产,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

接下来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整理了以下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认定、及其辩护要点。希望您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减少损失、

以下为合同诈骗罪辩护的特征、认定与辩护要点

信凯律师事务所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试对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三、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示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自己名义作出,而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人的名义,使对方信以为真,从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对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此种行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行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又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变造的票据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行为,变造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采用拼凑方法,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单等。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获大利。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隐藏,或者携款逃跑。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凡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

实践中可概括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合同诈骗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一)客体特征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故刑法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二)客观方面特征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下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中,“骗取”在客观上同一般诈骗一样,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主体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实施诈骗的目的是要占有他人财物,本罪的特定结果就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危害后果。上述肯定论者混淆了行为人主观追求的特定结果同行为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二者是有区别的,行为人主观追求的结果是行为人的主观结果;而危害后果,则是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所产生的对行为人的不利后果,是一种现实结果。对于这种后果,行为人可能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但无论行为人存在任何心理态度,都不是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内容。从刑法规定来看,本罪的犯罪结果是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结果。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罚及其适用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一些构成、特点、处罚、特征等等,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了整理。如果您有需要进行合同诈骗罪相关方面的问题进行处理,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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