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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日期:2019-07-11 浏览次数:0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如果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聘请律师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那你知道合同诈骗罪无罪的辩护词该如何写吗?

关于在买卖交易的时候,合同诈骗是我们常见的一种诈骗罪类型,合同诈骗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都会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做辩护,那么合同诈骗罪辩护词应该如何撰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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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整理了相关的一些法律词的相关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赵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有违法律的规定的。

一、 从主观方面来看,赵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该罪的主观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当中,被告人赵某某在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给他的10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并注明“工程前期费用,如工程不开工,在1月前退换本款”。从此可以看出,赵某某在收到这笔钱的时候,并没有想据为己有,而是想在工程不开工(虽然这个工程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010年1月底之前归还。无论这个工程是否存在,收到这钱的时候,其本意是想归还的。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李某某那里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赵某某上述款项以后,经常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商谈还款事宜,最后一次通电话在今年的5月1日。被害人陈述也证明双方在事发后2007年9月在天津杨村见面,联系承揽工程事宜。被告人不存在逃匿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告人财产的故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被害人钱财。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赵某某并没有实施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的行为。

本案当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焦作水库土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李某某向赵某某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不能由此认定是诈骗被害人10万元。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虚构名义为焦作水库土方工程的手段,但是并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仅仅是借了被害人的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交往当中,一直都使用真实姓名,没有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在出具借条时一并交付自己真实身份证件,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但事实上,建筑市场上存在大量分包、转包现象,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承揽建筑工程中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10万元,该借款行为不够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与被害人李某某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请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合同诈骗辩护词为大家整理这些,每个人情况不同,以上仅供参考,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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