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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隐秘的角落》去爬山,这些错误姿势都不能有
日期:2020-07-06 浏览次数:0网络悬疑剧《隐秘的角落》爆火,爬山梗更是火出了圈。
爬山虽有众多优点,但姿势不对的话,伤身还伤心,更可能带来诸多法律纠纷。
门票不能省 护栏不要翻
依照景区规定购买门票,不前往未开放区域游玩,是保障自身安全的基本。若不遵守规定,在爬山时导致受到伤害,景区可以拒绝赔偿。
某森林公园内分两个景区,均单独售票。郭某购票游览其中一个景区后,不想再次掏钱,又想参加第二景区的特别活动,选择了违规翻越护栏以逃票方式进入第二景区。但在翻越护栏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郭某认为自己是在景区内受伤,将森林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景区辩称:
森林公园的门票背面明确印有游客须知和游览路线图,已告知游客正确的游览路线和方式;
两个景区之间由围墙和护栏进行分隔,上面都贴有大字标识提示“严禁攀爬、翻越护栏”,公园管理方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郭某身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未购买第二景区的门票,违反规定攀越护栏,已背离正确的旅游路线,放任自己陷于危险之中,存在过错,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森林公园方面不必赔偿。
山上树木别乱
爬山的路上和山顶上,多会栽种各种树木,其中不乏果树。当水果成熟的季节,有些游客便会不顾他人劝阻,“一展身手”上树过采摘瘾,由此遭受了伤害可不能找别人赔。
年近60的吴某在某山村景区游览时,不顾朋友劝阻攀上河道旁的杨梅树盗采景区杨梅。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摔落,送医医治无效身亡。吴某的家人将该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吴某的身亡进行赔偿。
村民委员会表示,本村为国家3A级旅游风景区,对外开放参观游览,但从未收取过门票,且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身为成年人,未经景区管理方同意,私自盗采杨梅,他本人应当预料到爬树行为的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该山村民委员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者及景区管理方,应当意识到景区内会有游客私自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但村委会没有作出相应的警告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委会设有医务室,但事发时医务人员已下班,景区没有设置相应的紧急救援机制,无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未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该山村民委员会仅承担5%的责任。
野路不要走 野山不要爬
每个景区都有已规划好的游览区和不对游客开放的禁入地区,违背景区规定私闯禁入地区当“驴友”爬“野山”,并不是特立独行的自我挑战,而是对自己生命健康不负责任的盲目冒险。
周某持年票独自一人进入某山区景区游览,当日未归家,经家人报警寻找,两天后在景区内一处未开放的地点找到了他的遗体,位于景区防护网外一山沟里,上方为悬崖崖壁,距离景区正常的游览路线很远。崖壁上有一条经个别踩踏形成的狭小路径,其家属认为周某是从小路行至崖壁后失足跌落。周家家属以景区管理不力为由,将景区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就周某的死亡进行赔偿。
据现场勘验,该小路所经地带地形复杂,偏离景区规划的正常游览路线,且不在防护网内,属野路。
法庭审理认为,该景区属于森林公园自然风景区,为山地地形,面积较大。
公园在门口明显位置树有极大标牌公布景区游览图和路线,门票背面印有“游客须知”明示游览规则,已告知游客须按路线游览观光,未开发路段严禁进入、攀登;
景区的游览路线沿途设有明显的导向牌及警示标志,危险路段设有防护网,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游览路线外存在个别踩踏形成的狭小路径,根据目前社会环境和综合素质,很难完全杜绝,要求管理方对此负责未免过于苛刻,会使其成本不合理的大幅增加,故不认为景区对此类野路小径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周某作为成年人,且身为高校教师,文化程度较高,应当对偏离正常游览路线的风险有足够的预见能力;且其摔落地点距离正常游览区较远,可判断他是因个人意愿才走到该危险处,放任危险发生,并不存在对游览路线误解的可能。
因此,法院认定景区在周某的不幸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需对其家属进行赔偿。
不要破坏自然风景
很多山峰、风景都属于宝贵的环境资源,近年来,游客因自己的贪婪、愚蠢等原因对自然风景造成毁损的新闻屡见不鲜。这种人的行为不仅要遭受网友的道德谴责,未来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7年4月,张某、毛某和张某明3人携带电钻、岩钉等工具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风景区内的巨蟒峰。他们在攀爬巨蟒峰的过程中,使用电钻在岩体上打孔,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后布绳索。三人先后使用此种方式向巨蟒峰岩体内打入26颗岩钉,经专家论证,此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造成了严重损毁。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毛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在同案由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有不服,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刑事案件中,江西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址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其花岗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颗,对山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张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明等三人以打岩钉方式攀爬巨蟒峰的行为给山体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考专家结论,结合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奇峰多险峻,无限壮丽
法律皆巍然,必须遵守
在爬山时遵守法律规定,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是对个人、他人和环境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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