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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事实可不是普通的客观真相

日期:2019-11-22 浏览次数:0

对于普通人来说,纠纷是生活的例外。对于法律人来说,纠纷却是生活的日常。很多人认为,遇到一些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去投诉!只要投诉了就应该去查,不查就是不作为!比如,某人的五险一金没有交,投诉了却没有用,因为他只是这么一说,提到证据,他自己也说不清楚。然而,有的人薪资没有发,她拿着自己每个月的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明自己工作了多久,她找律师去投诉,事情进展很顺利,在完整的证据面前,能快速的对所在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这就是证据意识的厉害所在!

在有证据意识的情况下,说的每一句话,必然都是有依据的,从依据出发,能使处理相关问题更顺利些。证据制度不只是人证、物证这些事情,它其实是一种用限缩思维来确定法律事实边界的办法,概括起来,是以下三个:第一,时间;第二,责任;第三,资格。

1、时 间

证据制度首先有时间层面的要求。法律里面有一项制度,叫诉讼时效。如果权利受到别人的侵害,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起诉,如果过期,即便已经起诉到了法院,对方的律师只要提出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就会败诉。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里面就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3年。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追诉时效。我国对于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案件的追诉期限是20年。一旦犯罪行为超过这个时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案发但未侦破的不算),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否则就不能再起诉了。

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这些诉讼时效?其一,促使人们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纠纷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二,时间太长,证据就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失,难以搜集,没有参考价值了。所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有证据意识就要及时维护权利,这是第一步。如果案子已经进入了法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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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 任

用推定和举证责任制度,尽量把事实发现的任务,分配给当事人。推定就是假定一些事情是确定无疑的,不需要证据证明,以此作为发现事实过程的起点。无罪推定就是如此。在没有经过审判和定罪之前,法律假定所有人都是无罪的,不管事实上被告人有没有杀人放火。这些推定实际上就是根据某种价值观或者常识,来减轻发现事实的负担,根本不用费劲去追究真相,就把事实给认定了。

这些推定如果能找到反面的证据来反驳,不也是可以推翻的吗。是的,推定只是发现事实的前提或者起点,是可以进一步追问的。这就需要举证了,本质上是把发现事实的重担在控辩双方进行分配。在刑事案件里,法律都要求检察官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让法官或者陪审团相信,被告铁定犯罪了。只要法官或陪审团对事实仍然存在合理的怀疑,被告就会被判无罪,无罪推定就会变成无罪判决。

3、资 格

再下一步就该让当事人提交证据了。是不是证据越多越有说服力?不一定。法律对证据质量是有要求的。不符合要求,就不能被法庭采信。证据跟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有强有力的关联性。就著名的辛普森案来说,现场发现的血手套、血袜子这些所谓的关键证据,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间接证据”,证明力太弱,不能够得出人就是辛普森杀的这一唯一结论,因为从理性角度来说,最多只能证明辛普森到过现场,但不能证明他就是凶手。

和事实有强关联性的证据就一定能被法庭采信吗?也不一定。现代法律对证据的合法性也提出了要求,叫做“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或者容易导致裁判者偏见的证据,即便有助于发现事实也要排除,不能用于定案。为了证明辛普森有杀害妻子的动机,检察官找来了辛普森前妻生前的日记,里面记录了辛普森的家暴行为和种种恶行。但法官却把这些证据排除了,理由是写这些话的人没法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证据无效。法律要减少那些容易干扰审判,导致事实混乱的信息进入法庭。所有这些规则,其实都是要防止中立的裁判者,因为某个证据而产生偏见,或者分散精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快速、公正地解决纠纷。

证据就是事实吗?人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从实际办案来看,我们仅能做到的只是以证据为依据,要求更加严格的举证限定,要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则上进行无罪推定。

法律人在检视证据的时候,应该更加慎之又慎,任何一点微小的偏差,可能都会成为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起点。尽最大努力不冤枉一个清白之人,尽可能不让让那些藐视法律威严之人有机可趁。法律人面临的许多困境可能常常会超越法律,而成为一种道德困境,或者对于律师自身能力的检验。面对复杂的现实和变幻的人心,其中的度量,也值得仔细琢磨。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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