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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引纠纷,信凯律师巧妙化解获锦旗

日期:2019-04-19 浏览次数:116

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承办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为尽心尽责、诚信服务,当事人杨先生特意制作一面上书“ 辩护公平、仗义执言,办案专业、司法为民” 的锦旗,送到信凯律师事务所前台以示感谢。

【基本案情】

杨崇宝系杨某父亲,王某系杨崇宝的再婚配偶。2017年3月21日杨某与杨崇宝和王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自对方处购买登记在杨崇宝名下的某区房屋,自签订之日起2年为期限,2019年3月19日当天,一次性支付给杨崇宝二人人民币100万元,剩余50万元自2019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当天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从签署协议之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之前任意时间杨崇宝收到杨某支付100万元,即配合杨某办理房产过户。

后就该100万支付方式经三人协商后手写修改:

1、约定杨某于2017年3月28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7年年内任意时间付款50万元,对方即将该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47万余款于2019年3月19日当天一次性支付给杨崇宝。

2、将“杨某在第一次100万付款期限2年之前的任意时间先行给付人民币50万元,则杨崇宝二人于收款当日先行迁出户口”改为“杨某在2019年3月19日前任意时间给付人民币50万元,杨崇宝二人于收款当日迁出户口和办理产权变更。”

协议修改后,杨某按约定向杨崇宝二人支付三万元,但在协议履行中,2017年10月13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杨某认为杨崇宝擅自变更房屋产权系违约。于是通过北京遗产律师咨询热线,找到魏颖律师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与继母继续履行协议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

信凯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房屋总价款为147万元,同时依据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和双方陈述,确认杨某应于2019年3月19日前支付房款100万元,于2023年3月18日支付房款47万元。

因杨某在一审中自认协议应以手写为准,于2017年付款50万元为过户条件,后其变更主张认为过户条件为2019年3月19日前支付50万元即可。依据协议内容,上述房款的支付时间协议修改前后存在矛盾。

故,除杨某已支付的3万元外,杨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房款50万元后,杨崇宝和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杨某名下。基于此,因杨某仅支付房款3万,未履行先行支付53万元购房合同义务,其在本案中诉请杨崇宝和王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其名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请求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帮助,继续向法院上诉。

二审期间,杨某表示愿意于2019年3月19日前向杨崇宝、王某二人支付97万元,并于2019年3月12日将97万元打入法院账户。二审法院认为,杨崇宝、王某二人与杨某签订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协议上手写修改处均有当事人所摁手印,应视为杨崇宝、王某二人与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因此,支持杨某的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做了如下解读。

魏颖律师表示,根据修改过的协议内容,“从签署协议之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前,任意时间如收到杨某给付的人民币50万元,在给付之日无条件配合杨某办理此房屋过户”的约定,在过户前所需支付50万还是53万及该款支付期限是2017年年内还是2019年3月19日之前存在矛盾之处。

二审法院经询问,综合协议条款更改,认定杨某应于2019年3月19日前支付房款100万元,如果在2017年年内任意时间付款50万元,则杨崇宝、王某二人即办理房屋变更。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如果杨某在2017年支付房款50万元,则双方即办理房屋变更;如未支付,则杨某应在2019年3月19日之前支付房款共计100万元,即除杨某于2017年3月28日支付的3万元之外,剩余97万元最后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3月19日。

一审认定杨某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房款50万元,杨某未履行先行支付此款的合同义务错误。

一面锦旗就是一份满意,鲜红的锦旗不止承载着当事人对律师崇高的敬意,也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勤勉敬业的鼓励,信凯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将继续奉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尽心尽责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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