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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保婚协议就能保证家庭美满幸福吗?

日期:2018-05-31 浏览次数:0
随着社会的进步,没有了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年轻人可以自由恋爱,双方觉得情投意合,就可以去民政局登记,组建新的家庭。尽管恋爱自由了,然而婚姻越来越不牢固,热恋时承诺天长地久,结婚后却为生活琐事烦忧,夫妻之间为一些小事闹矛盾,处理不好就要离婚,甚至为分割财产对簿公堂。那么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呢?婚后签订的“保婚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0日,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宫爱丽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李女士与王先生俩人自由恋爱不到一年,便去民政局领证结婚。结婚前,李女士原本不同意王先生的求婚,为了追到李女士,王先生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和一辆凯迪拉克的越野车转成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5月20日,李女士与王先生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签订“保婚协议”,约定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李女士提出离婚,需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缘分强求不来,王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夫妻之间生活并不和睦,经常因为一些琐碎事争吵,李女士一直也没有怀孕。“保婚协议”签订一年后,李女士便海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王先生接到海淀人民法院的传票后,找到了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宫爱丽律师代理本案。宫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在律所会议室模拟法庭,根据多年办案经验,从法官常提出的问题,给王先生做个全方位辅导,教王先生如何回答法官提问,做到心里有数,只为结果更加完美。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李女士、王先生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最后,法院判决:
 
一、准予李女士与王先生离婚;
二、李女士在王先生处的婚前个人财产电动车一辆归李女士个人所有;婚后签订的“保婚协议”凯迪拉克越野车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支付王先生人民币2万元;
三、李女士、王先生婚后共同财产中100平米的住房归王先生所有,以上过付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李女士、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王先生无相反证据证实李女士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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